公司收购过程中,一般会在收购协议设置业绩对赌条款,如果原股东为了完成业绩指标,牺牲未来收益,把业绩提前,在对赌期限内完成,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对赌期结束后业绩大变脸,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规避?个人认为,单纯押宝被收购公司原股东的人品,以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风险太大。所以对于承诺业绩指标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尤其重要,在这里面涉及对被收购公司行业的理解,前期尽调是否充分等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充足的准备,从这个角度看,跨界收购的风险确实更加难以把控。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而进行的一种约定。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约定的权利;在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就可以行使一种约定的权利。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对赌上市,其实是指股权估值调整,即: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的时候,跟被投资的企业或其股东商量好如果将来投资的企业经营情况不好,就要调整投资者当时投资时所确定的股权价格。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拓展资料】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投资方与融资方信息的不对称。

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双方对公司的不同预期需要平衡,为了尽快达成交易,采取折中方案事后估值的方法,即为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的业绩规定一个标准,若达到此标准,就依据高估值计算投资款或持有股权,反之,若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则根据低估值计算投资款或者退回部分投资款,或者调整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数额。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
3、为什么有的电影公司要签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在影视圈的行内称呼叫“保底发行”,就是制片方与发行方在影片上映前签订的一个对赌协议。根据协议,双方确认一个数额,无论影片票房最终是多少,制片方都能提前锁定一笔高额收益,而发行方则在实际票房超出这个数额的部分,优先获得额外收入,至于签订对赌协议的意义,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影视行业的利润具有不稳定性,上市公司为了保证营业的稳定性,对赌是有必要的,但是这并不能够从根本上保障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和利润空间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