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转让;(二)出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负担;(三)投资方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四)出资股权已经依法评估。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有出资人权益。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出资权益归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国有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为实际股东。投资人一般是指为了获取利润而向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投资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所投资企业是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权益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并依法保护。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投资者。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所认缴股份对应的资金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就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公司股东出资的含义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时,根据约定和法律、章程的规定,为取得股份或股权而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行为。
法律的主观性: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以通过转让记录和公司章程证明。因此,“投资者”应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支付出资的,应当全额支付给公司。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中需要承担义务的一方。债权人是指在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