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多份医疗保险怎么赔付?随着大家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人现在买了多份的医疗费用保险,那么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第一,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以实际支付医疗费作为赔付依据等等这样内容的,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损失,第二,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为定额给付保险或者是不适应补偿原则这样的内容的,那么就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保险合同对是否适应补偿原则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什么,视为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按约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后无权向第三人行使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第四,当事人就同一保险事故主张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多份保险金的重复给付时,应当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内容区分跟医疗保险是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还是定额给付型的医疗保险处理。
1、人身保险合同补偿合同与补偿性保险合同相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比如,在生存保险中,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谈不上造成损失,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们年龄越高,体力越差,就更需要得到经济上的保障,而保险人于此时给付保险金,能够达到雪中送炭的效果。
2、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是符合合同条款的特定约定就可以支付(不需要发票),比如重疾险的确诊给付。补偿性保险合同是要符合合同的条款约定,并且在认可的机构发生并有阶段性结果,并获得合理的发票,然后凭发票按条款约定来支付(报销)。各个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规定是不一样的。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之间的区别是:(1)目的不同。补偿性合同是要获得相应赔偿,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而依照保险合同获得的金钱给付,可以用来直接地补偿财产的损失,如修复房间、采购机器等。
赔偿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标的物恢复原有的使用功能。与此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订立目的在于,投保人不是为了使标的能够恢复原有的性质及状态,而是为了使现有的生活条件得以保持或有所改善,比如,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危险事故后,能够有一定的物质生活保证。(2)保险金确定标准不同。